2024年初,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翻包大米。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3年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他品牌大米拆包后分装,重新标注最新生产日期,以低价米、陈米冒充高价新米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违法生产大米72.5万公斤,涉案金额457万元。同年3月28日,龙湾区局对温州润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存在翻包、篡改大米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仅“五米常香”一款产品,当事人委托印制“五米常香”包装袋16.6万条,折算大米145.08万公斤,涉案金额868万元。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润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违法经营额巨大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5月27日,温州市局组织开展大米行业专项整治集群行动,查实5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罚没金额2.4万至24.8万元不等;另有2家企业存在标签瑕疵问题,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服务型执法并非一味宽松,对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本案通过刚性执法铲除行业顽疾、柔性服务引导合规转型、分类施策保障民生需求,构建了“打防结合、疏堵并举”的治理机制。一是刚性执法清顽疾。针对大米行业“翻包改期”灰色产业链隐蔽性强、危害面广的特点,开展跨区域集群作战,对主观恶性强、涉案金额巨大的企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服务整体行业的良好效果。二是柔性服务明底线。召开行业警示会,向企业提供分装操作规范示例及风险提示清单,帮助经营主体明晰法律底线。同步建立“线上答疑+实地指导”服务机制,推动小微企业完善原料溯源、过程记录等内控制度,从源头减少违法风险。三是分类施策保民生。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实施差异化处置,对轻微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免罚,督促限期整改;对提供加工服务的非主观故意主体,结合整改情况减轻处罚;对使用有机溶剂篡改日期等高风险行为从严查处。
《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